| 1. |
本公司已建立完善之會計制度、內控制度,詳細規範本公司各項內控作業流程,據以進行日常作業控制。並參照相關法令,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背書保證辦法」、「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等,為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背書保證、資金貸與他人及長短期投資之依據。而為建立本公司與關係企業業務往來之管理機制,本公司已訂定「集團企業、特定公司及關係人交易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而本公司亦建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為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之準繩、並訂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明確規定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方式。在內部稽核方面,本公司亦有訂有內稽制度,並設置專責稽核人員,以定期依稽核計畫或不定期抽核方式,執行內部稽核行為,以保障日常作業確實按照制度執行,並能適時發現問題,進行建議改善,併同稽核報告,呈本公司監察人核閱,充分發揮制度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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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公司至少每季召開董事會一次,遇有緊急情事時則隨時召集之,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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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訊揭露方面,有關本公司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之資訊,目前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且本公司亦有架設公司網站,介紹本公司之公司產品及業務內容,供大眾了解本公司之狀況。另本公司已設立發言人,由專人處理股東建議或投資人等相關問題,令股東對本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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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證會計師獨立性方面,本公司之簽證會計師為鼎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諶清及林春枝會計師,皆非為本公司之關係人,無獨立性問題,故簽證會計師應能獨立執行審計業務,並透過定期評估,適時給予本公司改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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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本公司聘任志律法律事務所為常務法律顧問,提供本公司適當的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提昇其基本的法律素養,避免公司或相關人員觸犯法令,使公司治理在法律架構及法定程序下從容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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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在獨立董、監事方面,本公司已配合櫃買中心93年初所公告「推薦證券商輔導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應注意事項」,於95年6月8日股東會中,選出二席獨立董事及二席獨立監察人。本公司之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之知情權,且就應經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本公司於法定期限內通知獨立董事,並提供充份之資料,令獨立董事能從容表達意見及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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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為促使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含獨立董監事)已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之規定參與,參加學分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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