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110.3.9董事會通過修訂董事選舉辦法,並於111.3.8重新訂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的「強化董事會職能」項即擬訂多元化方針。本公司董事會成員遴選並已於106.6.8股東會通過修訂通過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評估候選人之相關資格條件,確保恪遵「董事選舉辦法」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維持董事成員之多元性及獨立性。


二、董事會成員背景    

三、董事會多元化及獨立性:
1.依據本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對公司及股東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
之各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本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決定五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
2.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1).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其中女性董事比率達董事席次三分之
一。
(2).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業技能及
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A)、營運判斷能力。
(B)、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C)、經營管理能力。
(D)、危機處理能力。
(E)、產業知識。
(F)、國際市場觀。
(G)、領導能力。
(H)、決策能力。

董事會成員之多元性及獨立情形如下:

四、董事會獨立性:
1.董事會成員共 9位,包含 4位獨立董事,董事占比為 55.56%,獨立董事占比為44.44%,女性董事( 含代表人)占比為44.44%。本公司注重董事會成員之性別平等。獨立董事任期年資9年以上1位,3年以下3位。董事(含代表人)年齡61-70歲6位,51-60歲2位,31-40歲1位。
  2.董事會強調獨立運作及透明化之功能,董事及獨立董事皆屬獨立之個體,獨立行使職權。獨立董事亦遵循相關法令規定,搭配審計委員會之職權,審度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等,據以確實監督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財務報表之允當編製。
3.獨立董事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有關獨立董事之規範,且各董事及獨立董事間無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規定第 3 及第 4 項之情事。